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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 县 民 政 局关于县城区街道地名规划标准地名
来源:  日期:2008-12-18

莘县民政局

莘民发[2008]15

                                                           

莘 县 民 政 局

关于县城区街道地名规划标准地名

标志设置的请示

县政府:

根据莘政发[2002]35号《莘县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地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要求,按照省民政厅、省建设厅(鲁民[2005]35号)《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地名工作的实际,城区街道地名规划及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必须开展起来,努力实现地名标准化,为城镇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城区街道地名规划是地名管理的基础,是个体地名命名和更名的依据,是地名管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的关键,城区街道地名规划,应做到地名命名、更名与城市规划同步。城区街道地名标志是城镇基础建设不可缺少的设施,同时又是推广标准地名的重要措施,因此应该把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作为城镇地名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为了尽快实现地名标志的标准化与国际接轨,要按照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设置街、路、巷、楼、门牌。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一是县财政拨出专款用于城区街道地名标志的制作;二是资金如有缺口,县政府给予政策,让地名工作与企业联姻,“我为企业做广告,企业助我做标牌”,利用地名标志牌的空间部分采取制作广告宣传的形式以牌养牌;三是以企业、商标名称命名街道名称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四是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推行地名标准化。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示。

附:莘县县城驻地街道命名、更名统计表

      莘县民政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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