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所:
根据省民政厅、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民[2005]35号)精神,莘县民政局、莘县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村镇(乡)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莘民发[2006]9号)文件,省厅在2008年10份再次要求2009年底要完成县(县级市)、乡镇驻地的地名规划即“地名规范、地名规划、地名标志和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任务,地名规划作为四个专项内容之一,是加强地名服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好组织落实。地名规划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四个专项事务之一。做好地名规划对于提高地名命名更名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标准化水平,优化村镇(乡)软环境,提高村镇(乡)综合竟争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地名规划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团结协作,把地名规划工作做细、做好。
二、制定方案,按时完成任务。镇(乡)驻地的地名规划要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村级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各村镇(乡)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地名规划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科学设定工作进度,确定完成任务的具体时间,并将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于2008年底前报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
三、规范程序,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地名规划是新时期地名管理的一项新任务。各地要充分把握当地村镇(乡)规划的总体思路,在深入调查研究当地自然、文化特点及地名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遵循地名命名的法律法规,科学编制既与村镇(乡)规划有机结合,又能彰显地域特点的地名规划。地名规划方案要按照国家要求,做到设计书、规划图、地名表等成果齐全,经专家论证后,向社会公示,报上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最后经当地政府批准生效,并作为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严格执行。
四、强化管理机制,确保地名规划的权威性。地名规划方案一经政府审批公布,规划图纸和设计书中必须使用经过批准的标准地名。
五、成立地名专家委员会,确保地名规划的科学规范。各地要组织地名、城建、规划等部门有关人员及历史、地理、语言、民俗等方面专家学者成立地名专家委员会,负责地名规划的编制、论证和审批,以确保地名规划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六、加强地名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名规划事关村镇(乡)整体形象,科学性强,影响面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民政和建设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协作,共同把地名规划工作做实做好。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建设部门,确保规划工作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地名规划任务。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